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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近段时间以来,燃气用户(含工商服用户)擅自改装燃气表具、私接管道偷盗天然气现象多发、频发,造成严重的管道燃气安全隐患,也扰乱了燃气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破坏燃气设施和盗窃天然气的违法行为,极易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甚至爆炸事故等严重后果,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坚决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和偷盗天然气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决定从即日起至2025年4月1日,联合开展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和偷盗气专项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偷盗气行为包括
天然气居民、工商业用户采用破坏公用燃气管线设施、私接暗管、破坏表具、地埋偷接等方式偷盗使用燃气。
这些偷盗气方式因其连接、输送、使用燃气均严重违规,不仅侵害燃气企业利益,而且泄漏点多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存在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
二、依法严厉打击下列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和偷盗气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私自改装燃气管线和设施。
(二)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私接燃气管线、设备设施的。
(三)绕越计量装置用气;拆除、伪造、开启计量装置铅封、封印用气的。
(四)移动、改装、损坏、拆除计量装置。
(五)私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变卖燃气设施。
(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等手段破坏或开、关正在使用的燃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
(七)采用其他方式破坏燃气设施及偷盗燃气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干涉、阻挠对燃气设施设备巡查、检查的行为。
(九)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含管道设施)标志标识的行为。
(十)其它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和偷盗气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一)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偷盗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关于偷盗气的数额认定,《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改变用气类别、性质或其他方式用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根据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案件的性质、价值,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对偷盗气、人情气行为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的,经核实确存在偷盗气或人情气的兑现奖励。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0355-7526372(110)
长治市屯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55-7522123